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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死不救有冇法律責任?

📋Tindall v Chief Constable of Thames Valley Police [2024] UKSC 33
- 作為與不作為 (Act vs Omission)


最近英國🇬🇧最高法院⚖️UK Supreme Court (UKSC) 審理咗一單令人深思嘅案例,探討意外現場嘅行為會否引致法律責任。


雖然大家都覺得見死不救係唔應該,但從法律角度,當中嘅考慮因素其實好複雜。今集新丁自娛A區就同大家拆解呢個案例。



⚠️溫馨提示: 長文慎入⚠️


喺英國法律裏面,「作為與不作為 (Act vs Omission)」係一個好重要嘅概念。舉個例,如果你喺街見到有人被車撞倒,你掂行掂過唔理佢,你係唔使負法律責任,因為你嘅行為屬於不作為 (Omission)。


但相反,如果你好心將個傷者移去路邊,但你嘅動作令佢傷勢加劇,就要負上法律責任,因為你嘅作為 (Act) 引致到情況更嚴重‼️


💡所以一般而言,「見死不救」呢個不作為係唔會有法律責任。但都有例外情況:


🔺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(假定責任): 好似救生員見到有人喺泳池遇溺唔救,就要負責任;


🔺In Control of Third Party (對第三者有管控權): 例如狗主放任隻狗咬人,呢個不作為都要負責任;


今次呢單案件,就確立咗一個新嘅例外情況,有機會令到不作為都要負上法律責任。



🔸案件背景🔸


2014年3月4日凌晨4:30,K先生🧔🏼‍♂️揸車遇上結冰路面 (Black Ice), 車輛失控衝向路邊而受傷。因為佢做過10年鋪路工人,知道結冰路面有幾危險,所以主動揮手👋警告其他車輛慢駛。


警察👮🏻‍♂️到場後,放置咗「車速減慢警告牌⚠️ (Police Slow)」,但當K先生上咗救護車之後,警察除咗通知Council安排灑鹽車 (Gritter),就收埋個警告牌走人,而且亦冇放置其他告示。


20分鐘之後,有兩架車喺同一位置撞車,兩位司機不幸死亡;其中一位死者T先生嘅遺孀,就以遺產執行人身份控告警察疏忽。


T太太👩🏻‍🦳嘅理據係,如果警察冇出現或者遲出現,K先生🧔🏼‍♂️就會一直揮手👋警告其他車輛減速,咁佢先生就唔會撞車,而K先生亦有出庭作供確認如果警察冇出現佢係會咁做。


但正因為警察出現,阻斷咗K先生繼續警示其他司機,但又冇放警告牌,先致導致車禍發生。



🔸判決結果🔸


UKSC⚖️雖然判警察無罪 (只係險勝同好彩),但就確立咗一個新嘅「干預原則 (Interference Principle)」。


按上面所講,以往Common Law立場係,無論公營機構或者個人,都冇主動保護其他人嘅責任,基本上只係造成傷害嘅時候,先會負上法律責任。


又舉個例,甲喺街暈低,路人乙喺度照顧緊同叫緊白車,路人丙走過來叫乙走開話佢會照顧甲,但最後丙又走咗。


💡喺呢個案例之前,路人丙係冇任何責任;但根據新嘅「干預原則」,丙就要負上法律責任,因為佢阻止咗原本嘅援助。



呢個案例亦都推翻咗1997年一個Case Law 「OLL Ltd v Secretary State for Transport [1997] 3 All ER 897」。


當年有8個學生同2個導師喺Somerset對開海面玩獨木舟,遇到海難。Royal Navy出動直升機🚁拯救,但因為Coastguard俾錯方向,導致直升機去錯地方搜索,最後4個學生死亡。


當年法庭判Coastguard唔使負責任,但今次UKSC就推翻咗呢個判決,認為Coastguard應該為「干預救援」而負責。



套返喺今次案件,警察👮🏻‍♂️出現,停止咗K先生🧔🏼‍♂️揮手示意,都係一種「干預救援」。


但法庭接納警方理據,佢地當時唔知道K先生除咗係一名傷者,仲係救援者。關鍵在於,警察對於K先生嘅行為同當晚路面嘅危險程度,冇一個「合理可預見性 (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)」。


另外,K先生可能假設警察到場之後會接管現場,會警告⚠️其他車輛,所以無講清楚路面情況。如果有實質證據證明,K先生有同警察解釋當時路面有幾危險,同埋點解要持續發出警告,警察就會因為呢個新嘅干預原則,而要對T先生死亡負責。



🔸新丁自娛Comment🔸


讀書嗰陣有個好經典嘅法律例子: 跟據UK Common Law,如果見到嬰兒喺水塘遇溺,見死不救、一走了之喺英國🇬🇧係唔會有任何法律責任。


但喺德國🇩🇪同法國🇫🇷呢啲歐洲國家,見死不救就會有刑事責任。


當然,法律原則同日常生活邏輯,好多時都會有好大出入。所以每次同新丁太講呢個例子,都會俾人話冷血同不近人情🫥



💡乜嘢係「自娛A區」⁉️


其實係屯門市鎮公園俾一班阿伯阿姐唱歌自娛嘅地方😂


新丁平時有留意開🇬🇧UK Supreme Court (UKSC) 嘅Judgment,所以希望透過「自娛A區」,用淺白語言同大家分享最新案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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