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破產令會影響你嘅英國🇬🇧房產?
📋Kireeva v Bedzhamov [2024] UKSC 39

🔹案件背景🔹
B先生👨🏻🦰係一名俄羅斯🇷🇺公民,佢2015年離開俄羅斯,喺倫敦Belgravia區買咗一個房產🏠 ,然後2017年定居英國🇬🇧。
2018年,由於B先生喺俄羅斯欠債超過3千萬鎊,俄羅斯法院宣布佢破產,並委任K女士🧑🏻🦰作為破產受托人,負責變賣B先生嘅資產抵債。
2021年,K女士向UK High Court申請要求承認「俄羅斯法院破產令」,並尋求協助變賣B先生嘅倫敦房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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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不動產規則 (Immovables Rule)
咩係Immovables Rule? 其實係UK Law一個重要原則 (Lex situs),規定只有不動產 (土地同房產) 所在地嘅法律,先適用於該不動產。
簡單講,即係海外破產程序唔會影響英國🇬🇧不動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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🔹訴訟過程🔹
High Court基於Immovables Rule,所以裁定唔能夠協助K女士🧑🏻🦰變賣B先生👨🏻🦰嘅房產。
Court Of Appeal多數法官認同High Court裁決,但其中一位法官👨🏼⚖️Arnold持不同意見,認為法庭根據Common Law,有酌情權去協助外國破產令。
UK Supreme Court (UKSC) 駁回上訴,確認Immovables Rule有效性同海外破產令適用性,並講明要對規則進行修改,應該經過Parliament而並非法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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🔹法定例外情況🔹
UKSC Judgment提到兩個特例,海外破產受托人係可以繞過Immovables Rule,對英國🇬🇧不動產進行變賣:
特例1️⃣
「Insolvency Act 1986 S. 426」
該海外破產程序,屬於其中一個相關國家或地區 (Relevant Country or Territory),當中涵蓋大部份英聯邦國家,包括香港🇭🇰。
例子: Peter係香港🇭🇰商人,喺香港被宣告破產,但喺倫敦擁有高價房產。香港法院任命破產受托人處理破產事務,而受托人希望變賣Peter嘅英國房產以償還債主。
如果呢位香港破產受托人向英國法院提出申請,要求根據「Insolvency Act 1986 S.426」提供協助,英國法院好大機會承認香港嘅破產令,允許受托人接管及變賣Peter嘅英國不動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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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例2️⃣
「Cross-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」
要視乎該人士嘅「Centre of Main Interest (COMI)」喺邊個地方。
例子: Emily係台灣🇹🇼商人,喺台北同倫敦往返經商。Emily喺倫敦買咗房產,並經常喺倫敦生活及處理業務。台灣法院宣告佢破產,並任命破產受托人處理破產事務。
📍COMI in Taiwan:
如果Emily主要喺台灣生活同工作,只係偶爾去倫敦,台灣破產受托人係可以向英國法院,申請承認台灣破產程序為「外國主要程序 (Foreign Main Proceeding)」。一旦得到英國法院准許,破產受托人就可以透過特例二,接管Emily嘅英國不動產。
📍COMI in UK:
如果Emily主要喺英國生活同工作,即係主要利益中心(COMI) 並 唔係台灣,咁台灣破產程序就無法被認定為「Foreign Main Proceeding」,特例二就唔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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睇返呢個case,正因為俄羅斯唔屬於英聯邦國家,加上B先生👨🏻🦰2015年已移居英國,佢嘅COMI喺2021年已經係英國而唔係俄羅斯,所以K女士🧑🏻🦰就冇辦法透過兩個特例去接管B先生嘅倫敦房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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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乜嘢係「自娛A區」⁉️
其實係屯門市鎮公園俾一班阿伯阿姐唱歌自娛嘅地方😂
新丁平時有留意開🇬🇧UK Supreme Court (UKSC) 嘅Judgment,所以希望透過「自娛A區」,用淺白語言同大家分享最新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