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費💷拗到上最高法院?
📋Oakwood Solicitors Ltd v Menzies [2024] UKSC 34

今集「自娛A區」會分享一個幾獨特嘅個案,竟然連律師費💷都可以拗到上去UK Supreme Court (UKSC)🤔?
。
⚠️溫馨提示: 長文慎入⚠️
🔸案件背景🔸
M先生🧔🏼♂️喺2015年遭遇嚴重交通意外,當時佢搵咗O律師樓幫手做Personal Injury索償,雙方定立一個「No Win No Fee 」協議📄。根據協議,O律師樓可以喺賠償金額中,扣除相關律師費及雜項開支,而M先生就唔需要預先支付一筆律師費用。
最後,M先生嘅索償喺開庭前達成和解,得到£275,000賠償。
由於M先生已經簽咗協議,授權O律師樓喺賠償扣除相關服務費用,所以喺2019年7月,律師樓就向M先生發出最終賬單 (Interim and Final Statue Bill): £73,711.2,扣除服務費用之後,就直接將餘數發還M先生。
。
接近兩年後2021年4月,M先生🧔🏼♂️認為O律師樓嘅最終賬單有問題,打算作出爭議。
💡但跟據「S.70(4) Solicitors Act 1974」,該收費爭議必須要喺「Payment of the Bill」12個月內提出。
而M先已經超出時限。所以,雙方爭拗重點就變成「Payment」呢個字眼嘅定義。
。
🔸訴訟過程🔸
🔻Cost Judge: M先生敗訴❌
認為12個月時效已過,律師樓發出最終賬單時已構成付款; 但同時指出,相關賬單同通知信件係「最難理解文件之一」。
🔻High Court: M先生勝訴✅
推翻Cost Judge原判,認為雙方並冇結算協議 (Settlement of Account),強調M先生需要先同意具體扣除金額。
🔻Court of Appeal: M先生敗訴❌
再推翻High Court裁決,認為M先生只需要同意轉賬行為,唔需要對具體金額額外發出同意;當初嘅「No Win No Fee」協議,已經有相關授權,再加上合規格賬單已經足夠。
。
🔸UKSC⚖️最終判決🔸
又再推翻Court of Appeal裁決,判定M先生🧔🏼♂️勝訴✅,並重新定義「Payment」完整程序應該包括:
1️⃣ 當事人收到合規格賬單
2️⃣ 有機會審視賬單內容
3️⃣ 對具體金額表示同意
就呢件事上面,M先生雖然有收到合規格賬單🧾,但UKSC認為佢冇機會審視內容,就已經被O律師樓扣除費用,而且金額被扣除前亦未得到M先生同意。
💡透過呢個裁決,可以確保當事人有機會審視同挑戰收費,防止有律師樓濫用協議授權扣款。
。
🔸新丁自娛Comment🔸
其實「No Win No Fee」或者CFA收費方式,一般只係適用於Personal Injury。而律師樓決定是否接呢類case通常有幾個考慮因素:
1️⃣ 賠償金額究竟有幾大?
Personal Injury其實規定咗「唔可以收取超過賠償金額25%」,如果索賠金額有限 (例如索賠£20,000,律師樓最多只可以收到£5,000) 七除八扣都未夠cover基本開支,當然唔會接受「No Win No Fee」basis。
。
2️⃣ 對方有冇保險賠付?
假設可以claim到對方£100,000,而對方只係個人身份,咁好大機會就算贏咗官司,都唔會收到呢個索償金額。所以,先確認對方係有insurance coverage,律師樓會更加傾向「No Win No Fee」basis。
講返M先生🧔🏼♂️,單靠佢一開始喺協議裏面授權,連帳單細項都唔使佢確認,就直接喺賠償金額裏面扣起律師樓服務費用,又真係太誇張😳。
。
3️⃣ Limitation (時效)
都係一個好重要嘅抗辯理由。喺英國🇬🇧,每一類申索都會有特定時限,超過咗就等同放棄申索權利。
💡例如: Contract係6年,Personal Injury係3年,Defamation (誹謗) 係1年,Judicial Review (司法覆核) 係3個月。
上述時效已經係「Limitation Act 1980」裡面清楚列明,所以如果過咗時效,爭拗點應該係「邊個時間開始計算時效」。就好似M先生個case,爭拗點再唔係12個月,而係「Payment」嘅時效從來未開始過。
。
💡乜嘢係「自娛A區」⁉️
其實係屯門市鎮公園俾一班阿伯阿姐唱歌自娛嘅地方😂
新丁平時有留意開🇬🇧UK Supreme Court (UKSC) 嘅Judgment,所以希望透過「自娛A區」,用淺白語言同大家分享最新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