堆填區問題要投訴到去🇬🇧最高法院?
📋Re McAleenon [2024] UKSC 31
- 堆填區管理不善引發司法覆核案例

新丁平時都會留意🇬🇧UK Supreme Court (UKSC) 嘅案例,今次「自娛A區」就想同大家分享一個有趣嘅判決,就係UKSC對司法覆核 (Judicial Review, JR) 有另一番解讀🔍
💡「自娛A區」其實係屯門市鎮公園俾一班阿伯同阿姐唱歌自娛嘅地方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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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溫馨提示: 長文慎入⚠️
🔸事件背景🔸
M小姐👩🏻🦰居住北愛爾蘭,長期受到鄰近垃圾堆填區惡臭同有毒氣體困擾😵💫。雖然local council收到居民投訴後,向營運商發出懲處通知,但因為營運商上訴而被迫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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🔸訴訟過程🔸
M小姐先向高等法院 (High Court) 提出JR,理據如下:
1️⃣ Local council冇妥善調查同處理居民投訴
2️⃣ 相關政府部門冇檢討或修訂堆填區營運商許可證
3️⃣ 以上行為導致M小姐同其他居民人權受侵犯 (Article 8 of ECHR - Right to Family and Private Life)
💡結果: 敗訴❌
💡一般而言,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前,必須顯示「已用盡一切法律途徑去檢視公營機構決定」,JR先可以作為最後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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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後,M小姐👩🏻🦰再向上訴庭 (Court of Appeal) 提出上訴,但上訴庭認為:
1️⃣ M小姐應該向堆填區營運商提出私人檢控,透過民事訴訟 - 滋擾 (Nuisance Claim) 去起訴。
2️⃣ M小姐亦應該向Ombudsman (類似申訴專員) 投訴。
💡結果: 都係敗訴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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呢單案最有趣嘅地方,就係UK Supreme Court對成件事有另一番解讀;當M小姐向UKSC再提出上訴,之前嘅判決竟然全部被推翻‼️
1️⃣ UKSC再次確認司法覆核本質,係審視公營機構決策過程,而非解決事實爭議。
2️⃣ UKSC認為申訴人有權選擇適當申訴途徑,而唔能夠強行申訴人循私人訴訟處理涉及公眾利益事宜。
3️⃣ 監管機構亦有責任維護公眾利益,唔可以推卸俾私人訴訟。
4️⃣ Ombudsman投訴機制定位,只係作為輔助法庭嘅角色,並冇取代申訴人JR嘅權利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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🔸新丁自娛Comment🔸
我認為第4️⃣點係最難理解。。
新丁當然明白司法覆核機制,就係審視公營機構決定過程是否合理 (Irrationality) 同合乎比例(Proportionality),而唔係審理事實。
但如果打開咗呢道門,即係表示所有人都可以跳過Ombudsman直接行JR,咁係咪會令JR門檻降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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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新丁曾經接過一個求助個案。當事人受到倫敦警察👮🏻♂️ (The Metropolitan Police) 非常不合理對待之後,就向IOPC (Independent Office for Police Conduct) 作出投訴;結果IOPC裁定當事人申訴不成立,所以當事人就立定決心要向MET提出JR。
新丁本身覺得呢個case幾有noise,同埋聽過當事人講解件事經過之後,都覺得理據充分,但最後老細決定唔接呢個case。。
令到新丁有迷思嘅係,面對公營機構作為訴訟對象,會唔會令律師樓老闆有所考量?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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