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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C 584 對 BNO Settlement修例📝

先講重點,今次修例「HK 62.1」牽涉嘅申請人應該唔多。



而Appendix BNO裡面,對於「Dependent Child」最大影響嘅「HK 57」- 父母需要各自同時申請永居,或已獲得永居 (除非三個特例其中一個成立),以上條例係無任何改動。



▪️修例背景▪️


2021年剛推出BNO Visa,批出年期經常有錯漏,好多申請更加「跌入黑洞」,即係父母已獲批Visa但仔女仍然等緊;到仔女之後獲批,到期日又睇齊返主申請人,導致批出時間唔夠5年。


上半年我都有接觸過幾個類似個案,有人成功透過Administrative Review (AR) 將仔女嘅「visa granted date」向前推夠5年;亦有人同樣係申請AR,但Home Office以「超過時效」為由拒絕,甚至有其他父母曾經求助MP。

新丁估計係Home Office得知以上情況,想統一處理方法。



▪️法律理據▪️


其實「Immigration Rules Paragraph 297」都有相似情況,如果父母 (or 唯一父或母) 有「settled status」,仔女就唔需要符合居住年期要求,可以直接申請「Indefinite Leave to Enter」(唔係永居逗留,係直接永居入境)。


不過,因為BNO Settlement有居住年期限制,同「Paragraph 297」情況有唔同。



附圖有幾個唔同例子,俾各位讀者參考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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