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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居申請。離境日數超出上限

尋日收到一個ILR獲批✅通知,客人H夫婦其中12個月離境日數超出上限三個月 (270日) ,但最終獲批永居。




新丁唔方便詳述客人私隱,簡單講就係H先生回港🇭🇰期間做身體檢查,醫生評估需要即時接受治療,H太太就陪伴先生留港。



之前都有做過其他「獲豁免」case,部分係探望家人而超出上限,同埋一般只係超出一個月內 (30日內),所以我想透過H夫婦呢個特殊case,拆解以下幾個網上傳言:


傳言1️⃣


💬新form好簡單,交文件「Less is More」


先唔評論用一句廣告slogan作為法律原則有幾咁無稽,長期讀者應該知道 (我已經講過無數次) - Immigration Law,舉證責任 (Burden of Proof) 係喺申請人度。


💡如果你個case係需要caseworker了解咗個情況,再考慮應否行駛酌情權,你就有責任提供足夠資料。



傳言2️⃣


💬新form唔需要遞交任何資料,亦唔需要解釋


BNO settlement背後嘅法律依據,例如各個appendix同case worker guidance係從來無變過。新form同舊form,分別只係排隊俾錢定自助結算,但金額唔會因為付款方式而改變。


💡Home Office會仔細檢查每個申請人嘅個別狀況,特殊情況絕對要詳細解釋,淨係upload文件都未必夠。



 傳言3️⃣


💬但係新form無得upload文件架喎。。


以H夫婦個案為例,我地就upload咗大量醫療文件,包括檢查、治療、康復,甚至乎返到英國🇬🇧之後嘅醫療跟進文件 (單係H先生已經有38項) 再加埋cover letter。




傳言4️⃣


💬俾太多資料同文件,caseworker會睇得好慢。。


新丁提供所有資料同文件,都係要令caseworker「無任何理由唔豁免」client嘅情況,但當然要判斷邊D evidence先係最重要。


💡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成個申請。


最後H夫婦用埋priority service,五個工作天就成功獲批永居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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