拒簽個案分享。逾期居留點解釋😳 (番外篇)
感謝各位讀者起上集踴躍留言🙏🏻新丁想起推出下集之前,先綜合同回應大家提及嘅方向同諗法🙂

重溫上集內容: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share/n1CbdjD1C5eiyyWh/
。
#你問我答
💬: H先生👨🦳不如返香港仲好?
👨💼: 新丁覺得呢個係H先生個人意願,其他人好難為當事人抉擇,而佢應該擁有空間同自由去作出選擇。
所以值得關注嘅係,H先生差D被剝奪作出選擇嘅權利。好彩佢同Border Officer盡力解釋情況,先至可以用旅客身份入境,冇即時被拒絕入境同遣返香港。
💡無論H先生係自願返香港,定係被遣返,都係好大機會有一段時間唔能夠再入境英國 (Entry Ban)。
。
💬: 佢都已經俾左IHS Fee,爭少少就完成續簽申請,應該可以同Home Office解釋?
👨💼: 上訴庭 (Court of Appeal) 喺「Miah and Others v SSHD [2012] EWCA Civ 261」呢單案有講 過,入境法例唔存在「爭少少」呢個概念「There is no “Near Miss” Principl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mmigration Rules」。
如果嘗試用爭少少去幫H先生👨🦳argue,就會比位Home Office出呢個case law直接refuse。
。
💬: 如果話佢英文唔好,唔識填form,唔知規矩,又係咪理由呢?
👨💼: 新丁認為以上理由將會係成個case最大嘅陷阱🪤
呢堆理由雖然係事實,亦似乎係呢個case嘅強點(Strength);但結合H先生👨🦳嘅現況,如果用呢幾點去爭拗,有機會會打開咗一個潘多拉的盒子。。
▪️H先生住喺香港62年,搬嚟英國唔夠3年,佢大半生都喺香港 (Most of his lifespan in Hong Kong)
▪️英文唔好,母語係廣東話,香港係講廣東話嘅城市
(Most people in Hong Kong speak Cantonese)
▪️基於H先生對於香港嘅連繫 (Social and Economic Ties),似乎返香港生活合乎佢嘅「Best interest」。
。
💬: 如果打人權牌,要求Home Office尊重H先生嘅人權得唔得呢?
👨💼: 新丁之前有介紹過Immigration Law其中一張王牌♠️8️⃣仔:
「歐洲人權理事公約第八條。Article 8 of ECHR - Right to Family Life and Private Life」
有興趣可以睇返呢個po👇🏻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kerinuklaw/posts/197228003333235
但問題又來了💡
首先,移民局講明唔會喺BNO Visa考慮♠️8️⃣仔。
其次,套用返「Razgar v SSHD [2004] UKHL 27」,
法官Lord Bingham設定嘅5️⃣層測試 (5-stage test),H先生唔夠3年嘅英國生活,連第一個stage「Is there an interference?」都確立唔到。
所以打人權牌,似乎又係另一個dead end。
。
💬: 咁即係無棋行🤔?
👨💼: 老細成日講「Play by the Book」,其實新丁仲有另一張王牌🃏起之前有介紹過,不過嗰個po學術成份較高又悶,所以Like👍🏻數唔多。。新丁都係留番下集先開估啦🫢
。
番外篇就講到呢度,俾我繼續賣個關子先~
有興趣嘅讀者請密切留意下集。
#待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