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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 Domestic Abuse (結局篇)

陳生被帶返警署👮🏻‍♂️👮🏻‍♀️問話,而陳太就喺朋友介紹下,搵到新丁查詢。之後老細派同事去警署嘗試提供協助;喺同事到達前,陳生已獲准保釋,但已被拘留14小時。



重溫上兩集內容👇🏻


第一集🔗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00091381089254/posts/330392170016817/


第二集🔗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100091381089254/posts/331529693236398/


收到陳生委託後,第二日新丁就馬上向警署索取案件相關文件 (Case Paper),包括拘留同埋盤問紀錄。


過咗幾日收到警方👮🏻‍♂️👮🏻‍♀️回覆,將所有文件forward埋俾老細睇,已經估到老細會皺眉搖頭。。



陳生自信英文表達能力唔差,又曾經做過管理層,應該可以同警察溝通到,盡快澄清呢件事。所以睇返盤問記錄,陳生係相當之合作,基本上係有問必答。


新丁起度想講番一個大家都聽過嘅經典對白💡

「唔係事必要你講,但你所講嘅一切將會作為呈堂證供」


呢個就係著名嘅米蘭達警告 (Miranda Warning),來源自1966年美國著名案件「Miranda v Arizona (1966)。」簡單講,就係嫌疑人有權喺警察盤問下 #保持緘默 (No Comments Interview)。


保持緘默嘅好處,就係「避免作出對自己不利嘅證供。」當事人可能因為當時環境或者情緒,俾咗對自己不利嘅證據,而一旦證據已經記錄在案,再去推翻就會非常困難。


相反,如果當事人已經得到保釋,就可以有較大空間同時間去提供警方👮🏻‍♂️👮🏻‍♀️要求嘅證據。



新丁想提返各位讀者,一旦發生以上情況,其實係有權要求當值律師 (Duty Solicitor) 同埋翻譯員在場。雖然當值律師同自資律師 (Private Solicitor) 策略上會有分別,但有佢哋在場可以確保所有資料都會保留完整記錄。


就好似呢單case,如果陳生當時有要求當值律師,新丁就可以向呢位律師索取相關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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