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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租霸/租客唔想搬? 點算好🤔

黃小姐👱喺英國🇬🇧有兩個物業🏠🏠其中一個同家人自住,另一個就出租俾朋友趙先生🧑🏽‍🦱。



黃小姐同趙先生係工作認識嘅朋友,雙方關係一直好好,趙先生每個月都有準時交租。。



話咁快一年租約就嚟完,咁啱黃小姐嘅老爺奶奶👴🏼🧓🏼成功申請Visa,即將搬來英國住,於是黃小姐就順理成章,同趙先生講租約到期後想收番間屋🔑。


但自此之後,趙先生🧑🏽‍🦱對黃小姐👱嘅態度完全變晒。。趙先生唔想搬走,佢俾黃小姐嘅理由係租務市場太熾熱,佢未搵到第二間屋搬。當黃小姐提及老爺奶奶將會嚟英國定居,趙先生竟然要求黃小姐幫佢地喺外面租屋,感受一下租屋嘅難處😳


趙先生仲經常唔覆WhatsApp;有次黃小姐俾曬足夠通知時間,要求入去屋裏面睇吓,趙先生都係惡言相向。



後來,黃小姐👱搵到新丁幫手。


我第一個俾佢嘅建議,就係🔹依法處理糾紛🔹

始終英國🇬🇧同香港🇭🇰唔同,法理情都係👉🏻法治行先。


新丁建議,既然黃小姐已經俾晒書面通知租客,但冇收到回覆,其實可以按法律程序,出返一張「Section 21 Notice。」


新丁之前起講座有講過💡

「Section 21 Notice 」係屬於「No Fault Notice。」唔係因為租客犯咗任何過錯,而通知租客需要離開。反而係一個合法程序,喺租約完成前兩個月,通知租客唔會再續租。


另一方面,新丁考慮到黃小姐👱同趙先生🧑🏽‍🦱係朋友關係,雖然「Section 21 Notice 」係唔需要附加任何理由,但新丁都加埋一封Cover Letter,講返因為老爺奶奶👴🏼🧓🏼年紀比較大,黃小姐必須要改裝屋企設施,以確保老人家安全,同埋輔助佢哋上落樓梯。如果喺外面租屋,再加裝呢類輔助設施,更加不切實際。



事情終於有轉機,當趙先生🧑🏽‍🦱收到新丁嘅「Section 21 Notice 」以及Cover Letter,好快就主動同黃小姐👱聯絡,並同意租約期滿後搬出‼️趙先生仲同黃小姐開咗個玩笑「乜搵D咁嘅錢嚟洗,請人出Notice同信啊」🙄


當然呢個結果,都係新丁希望見到嘅。始終英國🇬🇧係法治社會,新丁認為只要跟返相關條例,發出正確文件➕俾埋足夠通知期,一般理虧嘅租客都會知難而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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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法律知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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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租務糾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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