千奇百趣UK🇬🇧Law。邊份遺囑📄先有效?
(解謎篇)
上次留咗個難題俾大家,究竟阿伯Arthur👴🏻嘅遺囑,同Bond先生🧔🏼♂️剩低俾Sandy嘅物業,邊個先係有效?

上集回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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🔎: 邊條法例有列明遺囑嘅形式 (Formalities)?
👨💼: 答案係一條接近200年前,好古老但係仲有效嘅法例「Section 9 of Wills Act 1837」
🔎: 阿伯Arthur個遺囑無寫日期,咁係咪無效?
👨💼:「Section 9」關於遺囑嘅形式,並無要求必須要日期。但如果有兩份遺囑出現,邊份比較新當然有取代性。
至於阿伯Arthur喺離世前6個月立嘅遺囑,配合相關證據,應該唔難證明呢份就係佢最後嘅遺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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🔎: 阿伯忘記咗喺簽名欄簽名,又會唔會有問題?
👨💼: 根據「Section 9」,遺囑係必須要由Testator簽名;問題係,點先算係一個簽名✍️?
✍️打個交叉? 🆗 (Re Savory [1851])
✍️手指模紅印? 🆗 (Re Finn [1933])
✍️Initials簡簽? 🆗 (Reynolds v Reynolds [2005])
最誇張係有大量case law,簽名欄係寫住「Your Loving Mother」 (Estate of Cook [1960]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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🔎: 但係佢👴🏻無喺遺囑上面簽名喎?
👨💼:「Estate of Mann [1942]」確立咗,信封✉️都係整個遺囑嘅一部份。因為阿伯Arthur講到明「呢份係我嘅遺囑,我依家放入夾萬」已經等於佢有呢個意願,將信封都當做遺囑文件一部份。
阿伯手寫咗「Will of Arthur」喺信封面,而「Section 9」有規定需要簽名,但就冇規定簽名位置;所以佢手寫咗以上幾個字,係可以當成佢嘅簽名。
所以,阿伯Arthur嘅遺囑係有效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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咁Bond先生🧔🏼♂️俾細女Sandy嘅禮物🎁又點呢?
其實有讀者已經講咗答案🔎。
Bond先生嘅遺囑講明,兩個物業先由大女Louise選擇,剩低嗰間就俾細女Sandy。問題係,因為Louise比Bond先生早過身,而佢生前未作出選擇,所以Sandy可以攞到邊間屋係無法確定。
呢個就係經典嘅「Boyce v Boyce 1849」。當年法官👨🏼⚖️判詞講明,法庭唔可以重寫遺囑;由於「Un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」,即係因為唔知Louise會揀邊間屋,所以唔能夠確定Sandy可以攞到邊間屋。
最後結果就係「gift void」,細女Sandy一間屋都攞唔到❌。而由於當年女性地位唔高,兩間屋最終係由Bond先生嘅孫仔承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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👨💼新丁comment:
1️⃣遺囑嘅形式其實唔係重點,上年有一個case「The British Diabetic Association v Chenery [2024]」,一份分別寫喺兩塊外賣盒🥡紙皮嘅遺囑,法庭都認為係有效。
2️⃣但係魔鬼在細節,最重要反而係遺囑上面嘅字眼,以及立遺囑嘅人當時嘅意願同精神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