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先生保唔保得住個英籍🇬🇧
新丁想分享返年初Court of Appeal (上訴庭) 一個case「Hafiz Aman Ullah v SSHD [2024] EWCA Civ 201」。案件主人翁U先生👨🏽個英籍🇬🇧被褫奪後,得而復失再失而復得,成個曲折離奇嘅過程。

🔹案件時序🔹
2004年。U先生以工作簽證嚟到英國🇬🇧
2009年。U先生申請永居並獲批
2012年6月。U先生申請入藉,同年9月獲批
2012年10月。U先生涉嫌詐騙 (Fraud),及非法處理贓款被捕(Possession of Criminal Property)
2013年4月。U先生對於非法處理贓款認罪,但係對於詐騙否認控罪。最後,佢非法處理贓款罪成,被判51星期監禁
2016年3月。移民局褫奪U先生👨🏽英藉❌
移民局嘅理由係:
1️⃣ 案情指出,非法處理贓款係由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發生
2️⃣ 既然U先生認罪,即係話U先生知道2010年至2012年間,佢係有經手非法贓款
3️⃣ 由此推斷,U先生喺2012年6月申請入藉嘅時候,關於「Good Character」要求冇作出申報,屬於欺瞞移民局 (Deception),跟據「Section 40(3) of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」予以褫奪英藉
。
之後,U先生👨🏽就住英籍被褫奪作出上訴。
👨🏼⚖️ 初級裁判所 (First-Tier Tribunal) 判處U先生上訴得直,Home Office不服,再提出上訴
👨🏼⚖️ 上級裁判所 (Upper Tribunal) 判處Home Office上訴得直,U先生不服,又再提出上訴
👨🏼⚖️ 上訴庭 (Court Of Appeal) 最近判處U先生上訴得直,理由係:
1️⃣ 有別於詐騙,非法處理贓款並無包含不誠實 (Dishonesty) 呢個犯罪元素
2️⃣ U先生6月申請入藉,但係10月先被捕同認罪。既然佢承認嘅罪行並無不誠實呢個元素,即係話佢6月申請入藉嘅時候,係有機會對於自己正在處理非法贓款呢件事不知情
3️⃣ 所以唔能夠確定,U先生作出申報嘅時候,真係有欺瞞移民局
。
👨💼新丁嘅分析:
1️⃣ 如果當日U先生👨🏽承認詐騙罪,成件事會唔同哂。因為詐騙就會有「不誠實」呢個犯案元素
2️⃣ 根據案情,非法處理贓款係由2010年至2012年3月。好彩嘅係U先生喺6月申請入藉嘅時候冇被捕。
新丁成日同Clients講,移民局審批任何Immigration申請,都會以「申請人作出申請及繳交費用當刻審批」;就住U先生嘅個案,法庭爭拗點都會係佢喺6月作出申報時是否涉及欺瞞
3️⃣ 新丁曾經分享過入藉同永居嘅分別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share/ooAr4oeBZsvga2aG/
如果U先生而家只係永居身份,移民局要褫奪並將佢遞解出境,會容易好多,基本上佢有51週刑期,加上佢嘅罪行牽涉有組織犯罪集團,已經夠做。
但因為U先生已經成功獲得英籍,移民局要褫奪佢嘅英籍,門檻就高好多
。
暫時U先生👨🏽仲能夠保住自己個英籍🇬🇧,但都要取決於 #移民局 會唔會上訴至最高法院 (UK Supreme Court)。
#永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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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HomeOffice
#上訴上訴再上訴
鍥而不捨嘅Home Office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