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ritish Citizenship之過咗海就係神仙?
新丁周不時聽到有客人講,網上有KOL教路「點樣欺瞞移民局攞永居。。」其中最經典嘅例子,就係嘗試用BNO Visa入境英國,之後用其他途徑離開英國返香港打工,夠時間就再返嚟英國,申請永居同入籍。。

大家好似有個錯覺,以為申請咗做英國公民,就可以萬事大吉🤷🏻♂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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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丁曾經分享過,#移民局 係非常之神通廣大,而你永遠唔會知道,曾經留低過咩線索或者紀錄俾佢追查到。
以前90年代電子設備未有咁發達,但係依家一街都係攝像鏡頭,以前移民嘅人做到嘅事,唔代表依家仲能夠做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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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想分享嘅Case Law係「Ahmed v SSHD [2023] EWCA Civ 1087」
🔸2006年,A先生🧔🏽開始同係英國🇬🇧嘅L小姐👱🏻♀️拍拖。
🔹2009年,A先生🧔🏽因為同L小姐嘅關係,成功申請 #配偶簽證;申請期間,佢遞交咗同係Pakistan🇵🇰嘅S小姐🧕🏽嘅離婚證明。
🔸2011年,A先生返去Pakistan旅遊,同年年尾,S小姐誕下同A先生嘅第四個小朋友。
🔹2015年,A先生係英國申請永居 (Indefinite Leave to Remin)。之後冇幾耐,A先生就同英國嘅太太L小姐分開咗。
🔸2017年,A先生返去Pakistan同S小姐修補關係。
🔹2018年,A先生申請 #入籍英國,成功成為英國公民。同年年尾,A先生幫S小姐同埋四個仔女申請 #家庭簽證(Family Visa)
🔶2019年11月,Home Office 根據「Section 40(3)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,」決定褫奪A先生英國公民身份。A先生不服決定,上訴至上訴法院 (Court Of Appeal)。
🔹A先生上訴理由有三個,其中一個係話,佢2011年同S小姐發生關係 (並誕下第四名小朋友) 只係One-Night Stand。但A先生2015年申請永居嘅時候,冇填上第四名小朋友嘅資料,上訴庭裁定佢嘅行為屬於Dishonesty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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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庭引用左最著名嘅 Ivey Test「Ivey v Genting Casinos [2017] UKSC 67」去分辨A先生🧔🏽嘅行為是否屬於Dishonesty。
Ivey Test 係一個Two Stage Test,主要係問兩條問題:
1️⃣ What was the defendant’s actual state of knowledge or belief as to the facts?
被告人對於事實嘅實際資訊或認知係咩?
💬主觀問題 (Subjective Question)
2️⃣ Was his conduct dishonest by the standards of ordinary decent people?
一般人對被告人嘅行為覺得係誠實定係欺瞞?
💬客觀問題 (Objective Question)
講到呢度,大家都應該估到上訴庭嘅最終裁決結果。
#若要人不知
#唔好太低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