萬寧暴力保安事件。下集。轉承責任👤➡️🏢
上集同大家分享咗「Theft。盜竊」嘅法律定義,今集新丁就繼續探討,呢件事件引申嘅另一個法律問題「Vicarious Liability。轉承責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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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🇬🇧曾經有類似案例「Mohamud v WM Morrison Supermarkets plc [2016] UKSC 11」
▪️案情簡介▪️
喺2008年,有位M先生🧔🏿♂️喺Morrisons油站問職員K🧑🏼🦱可唔可以打印USB入面嘅文件,職員K竟然以種族歧視及威脅性言語對待M先生,要求佢離開🚫。更誇張嘅係,職員K仲尾隨入去M先生架車度襲擊佢👊🏼。事後,M先生就事件向Morrisons提出民事起訴。
💬有讀者會問,點解係告Morrisons而唔係職員K🤔?
💡原因其實同賠償有關💰,如果單係起訴職員K🧑🏼🦱,就算贏咗官司,職員K一旦破產,判幾多賠償都冇意思,所以通常會將財力雄厚或有保險嘅一方拉落水。
▪️結果▪️
Morrisons當然話職員K嘅行為係佢自己發癲,同公司無關係。但由於職員K🧑🏼🦱當時着緊制服,又喺Morrisons油站內當值,呢種僱傭關係就會引申「Vicarious Liability。轉承責任」嘅法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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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講返萬寧事件,心水清嘅你可能會諗:
💬嗰兩位保安阿姐着便衣喎,仲要係中介公司請嘅臨時工,咁萬寧咪可以話冇僱傭關係,推卸責任🤔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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呢度可以參考另一個案例「Hawley v Luminar 2006 EWCA Civ 18」
▪️案情簡介▪️
事主H先生👨🏻🦰去夜店消遣,期間同夜店門口保安員W🧔🏾♂️發生衝突,被一拳👊🏾打傷下顎。保安W係夜店經中介公司臨時聘請。
事後,H先生👨🏻🦰民事起訴 1️⃣保安W 2️⃣中介公司 同埋 3️⃣夜店。
▪️結果▪️
中介公司喺聆訊未開始之前就已經清盤破產;夜店就話保安W🧔🏾♂️並唔係佢哋員工,冇僱傭關係。但夜店最終喺High Court同Court of Appeal (CoA) 都敗訴❌。
CoA法官👨🏼⚖️特別指出,夜店對保安員嘅工作安排有足夠管控權 (Sufficient Control),例如返工放工時間、工作範圍等。相反,中介公司淨係負責招聘同出糧,所以夜店就構成咗「臨時僱主。Temporary Deemed Employer」嘅身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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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即使責任成立,去到賠償部分都仲要考慮:
💰賠償金額問題
🤕事主身體受傷程度
💔有冇心理創傷
🛠️會唔會影響工作能力
🧠唔會發展成長期心理疾病
以上全部都係計算賠償金額嘅重要因素‼️
💡結論係,好似萬寧事件咁,事主雖然被保安員箍頸拖行,如果冇受傷亦冇影響佢之後日常生活,就算最後萬寧責任成立,事主都攞唔到可觀嘅賠償金額。
#多謝各位睇晒上下集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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