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🚴🏻單車友出沒注意⚠️。國會修例
最近英國國會審議緊一個法案修訂,由其中一位保守黨議員提出,要求踩單車者需要為道路上魯莽行為負責。簡單講,即係「危險駕駛單車版🚴🏻」如果修例通過,最高刑罰會係14年監禁。

修例緣由係2016年一單致命意外,受害者Kim Briggs喺East London被單車撞到後頭部受傷,最後傷重死亡。
然而,對於單車危險駕駛,英國並冇專門法例;就連法官都喺判決書建議國會,需要考慮就類似事件 #修例。
是次意外,由於被告Charlie Alliston「誤殺罪名不成立,」法官只可以引用一條156年前嘅法律:
「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 S.35」
💡Causing Bodily Harm by Wanton or Furious Driving💡
💡因胡亂駕駛導致身體傷害💡
最諷刺係,呢條法例原本係針對當年駕駛馬車嘅馬車夫,最高監禁刑期只係兩年。
最後Charlie被裁定罪名成立,被判刑18個月;按英國刑期一般都只係坐一半,另一半係保釋,七除八扣應該幾個月就走得。
。
所以,如果修例通過後變成14年監禁,其實即係將Dangerous Driving危險駕駛同Dangerous Cycling
危險踩單車睇齊。
當然,亦有人會覺得冇需要修例;就好似有位前奧運單車手,佢喺訪問裏面就認為現行法例已經有覆蓋相關行為。而且,佢覺得相比起危險踩單車,每年有更加多人俾牛殺死或者俾閃電電死。
。
新丁覺得,而家有好多新款單車🚲都配有電池,唔再係單靠人力用腳踩,所以行人路或者馬路上嘅單車,速度確實係越嚟越快。如果遇着有個「司機」亂咁嚟,其實係非常危險⚠️
唔知大家對於呢個修例點睇🤔?
#路權
#道路安全人人有責
#踩電動單車返工返學係新常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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