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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暴力 = 刑事罪行?

尋日Nottingham一場Ice Hockey冰上曲棍球比賽發生致命意外,有球員被對手溜冰鞋刀片割傷頸部,送院搶救後最終不治。



有網友PM新丁問,其實咁樣算唔算誤殺或者謀殺呢?


首先,謀殺係指「嫌疑人有意圖殺害死者,或者造成嚴重傷害,」但照報道所講,應該暫時係冇呢個意圖。


至於誤殺,簡單定義係「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under the queen’s peace」而今次意外,的確係因為球員嘅動作,導致對手受傷而死亡。


但係新丁回覆網友,認為誤殺都應該唔能夠成立。



根據「R v Barnes [2004] EWCA Crim 3246」B先生係一個業餘足球員。起一場球賽裏面,B先生用咗一個好暴力嘅攔截,令對方球員腳部嚴重受傷。起球賽之後,B先生被拘捕,被控以「S.20 of OAPA (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) 1861」襲擊造成嚴重傷害,即係俗稱嘅GBH (Grevious Bodily Harm),有機會面對五年監禁。


但起上訴庭 (Court of Appeal),法官推翻原審裁決,裁定當事人無罪。根據法官Lord Woolf CJ 解釋,其實參與一個運動,就等同於「默認同意該運動所有合理身體接觸,」除非球員行為「大幅地超越合理性,並構成刑事檢控考慮,」否則「法庭係唔應該介入正常運動嘅身體接觸。」


加上公共政策原因,一方面必須避免球員害怕刑事檢控,而起運動中有所保留。 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有人藉住運動之名,冇理由地對他人構成傷害。



套用返去是次慘劇,死者參與冰上曲棍球比賽,其實已經默認接受此運動所帶嚟嘅潛在風險,同埋身體接觸。所以,只要嫌疑人嘅動作,並沒有大幅超越該運動嘅合理性,理論上法庭或者刑事法係唔會介入事件。


#RIP

#類似慘劇以前都發生過

#冰球

#奪命意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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