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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寧暴力保安事件。下集。轉承責任

上集同大家分享咗「Theft。盜竊」嘅法律定義,今集新丁就繼續探討,呢件事件引申嘅另一個法律問題「Vicarious Liability。轉承責任」。



重溫上集內容:
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share/6JczZRk1xiRmaQoh/ 



英國曾經有類似案例「Mohamud v WM Morrison Supermarkets plc [2016] UKSC 11」


🔸案情簡介🔸


喺2008年,有位M先生喺Morrisons油站問職員K可唔可以打印USB入面嘅文件,職員K竟然以種族歧視及威脅性言語對待M先生,要求佢離開。更誇張嘅係,職員K仲尾隨入去M先生架車度襲擊佢。事後,M先生就事件向Morrisons提出民事起訴。


💬有讀者會問,點解係告Morrisons而唔係職員K?


原因其實同賠償有關,如果單係起訴職員K,就算贏咗官司,職員K一旦破產,判幾多賠償都冇意思,所以通常會將財力雄厚或有保險嘅一方拉落水。


🔸結果🔸


Morrisons當然話職員K嘅行為係佢自己發癲,同公司無關係。但由於職員K當時着緊制服,又喺Morrisons油站內當值,呢種僱傭關係就會引申「Vicarious Liability。轉承責任」嘅法律問題。



又講返萬寧事件,心水清嘅你可能會諗:


🤔嗰兩位保安阿姐着便衣喎,仲要係中介公司請嘅臨時工,咁萬寧咪可以話冇僱傭關係,推卸責任?



呢度可以參考另一個案例「Hawley v Luminar 2006 EWCA Civ 18」


🔸案情簡介🔸


事主H先生去夜店消遣,期間同夜店門口保安員W發生衝突,被一拳打傷下顎。保安W係夜店經中介公司臨時聘請。


事後,H先生民事起訴 1️⃣保安W 2️⃣中介公司 同埋 3️⃣夜店。


🔸結果🔸


中介公司喺聆訊未開始之前就已經清盤破產;夜店就話保安W並唔係佢哋員工,冇僱傭關係。但夜店最終喺High Court同Court of Appeal (CoA) 都敗訴。


CoA法官特別指出,夜店對保安員嘅工作安排有足夠管控權 (Sufficient Control),例如返工放工時間、工作範圍等。相反,中介公司淨係負責招聘同出糧,所以夜店就構成咗「臨時僱主。Temporary Deemed Employer」嘅身份。



當然,即使責任成立,去到賠償部分都仲要考慮:


💰賠償金額問題

🤕事主身體受傷程度

💔有冇心理創傷

🛠️會唔會影響工作能力

🧠唔會發展成長期心理疾病


以上全部都係計算賠償金額嘅重要因素‼️


結論係,好似萬寧事件咁,事主雖然被保安員箍頸拖行,如果冇受傷亦冇影響佢之後日常生活,就算最後萬寧責任成立,事主都攞唔到可觀嘅賠償金額。


#多謝各位睇晒上下集

#法律知識分享

#Tort

#VicariousLiability

#轉承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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